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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处罚、复议、诉讼、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05 10:54:32 打印 字号: | |

 1、行政处罚
    司法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律师管理、法律服务管理以及其他司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吊销执业证书;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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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复议: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仍不予注册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的;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司法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省司法厅或者市政府提出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除外),可以一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向市司法局申请复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对符合复议条件的,市司法局予以受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对不符合复议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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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
    市司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赔偿: 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联系电话:0354-3034712(市司法局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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