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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
  发布时间:2013-12-05 10:56:46 打印 字号: | |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7项。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九条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
    
二、办事程序:
    提交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省厅。

    
三、申报材料:
    1、申请表;2、章程;3、申请登记表;4资产证明;5、仪器设备清单;6、住所证明等。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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