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开始阶段(5分)
1、未宣布法庭纪律的; -1
2、宣布开庭表述不规范的(是指开庭法院、法律条款、当事人、案由、是否公开等内容);缺一项 -0.5
3、未核对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是指当事人及自然人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和宣读授权委托书,查验律师执照);缺一项 -0.5
核对后,未征求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和宣布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符合规定,可以参加诉讼的; -0.5
4、未介绍合议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1.5
5、未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回避条件或书面送达后,未询问当事人是否收到并说明不再宣布的; -1
6、未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的; -1
7、当事提出申请回避未按法定程序处理的; -1
二、法庭调查阶段(60分)
1、未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及该阶段的任务、方式的; -2
2、未让当事人简要陈述诉讼请求、答辩理由(或宣读诉状、答辩状)的;缺一项-1
3、未归纳各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有争议事实和调查重点的;缺一项 -3
归纳的调查重点不准确; -3
4、未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法庭归纳的调查重点有无补充或当事人提出补充调查内容后法庭处理不得当的;有一项 -1
5、一方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后未征询对方当事人有无异议即行举证而拖延庭审时间的;有一项 -2
6、未围绕争执焦点,依法庭归纳重点组织、引导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的; -3
7、举证后,未组织引导当事人相互质证,
对案件的主要证据未质证的; -5
对一组证据未质证的; -3
对一般单一证据未质证的; -2
8、质证后,对主要证据未认证或不表态的; -5
对一组证据未认证或表态的; -3
对一般单一证据未认证或表态的; -2
9、对有证人出庭出证的,
证人在审判庭内旁听后出庭作证的;有一人 -2
未询问证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的;缺一项 -0.5
未向证人交待权利义务及责任的; -1
证人作证后,未征求当事人对证人有无发问的; -1
对证人当庭的证言,未让双方进行质证的; -2
对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未认证或表态的; -2
10、对当事人当庭出示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处理不当的 -2
11、对法庭收集的调查材料、勘验、鉴定结论等证据未当庭出示即作为定案依据,有一项; -3
12、对法院所收集的证据当庭宣读(出示)后,
未令双方当事人质证的; -2
质证后,未认证或表态的; -2
13、当庭未认证,且未宣布在合议时予以认证的;有一项-2
14、属于应由当事人举证而庭前未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庭审中也未要求当事人限期举证的;有一项 -3
15、认证正确,但说理不充分或表述不规范的,包括:证据来源,证明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态度,认证理由,认证结论;有一项 -2
16、法庭接收证据后,未出据证据收据的(或未说明休庭即闭庭后予以出据的);有一项 -2
17、调查阶段未进行小结的; -3
18、未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 -1
三、法庭辩论阶段(10分)
1、法庭辩论开始,未归纳辩论要点的; -3
2、未征询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除法庭归纳的要点外是否有新的辩论要点要辩论,或当事人及代理人提出的新的要点,法庭处理不得当的; -2
3、辩论发言未按法庭归纳依序进行的; -2
4、未及时制止辩论中出现的纠缠、攻击等现象的;有一项 -0.5
5、辩论中发现法庭调查中已应查明而未查明的事实后未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而直接进行调查或恢复法庭调查,查明本事实后,而未宣布本事实查明恢复法庭辩论的; -3
6、辩论中当事人重复在法庭调查中查明的事实而未予制止的;有一项 -2
7、未宣布法庭辩论终结的; -1
8、辩论终结后,未让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的; -1
9、婚姻案件未宣布当庭或休庭后调解,其它案件未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或双方均同意调解而未行调解的; -3
四、公开宣判(20分)
1、未当庭认证的证据在合议庭评议后仍未宣布认证结论;有一项 -2
2、未进行公开评断的; -5
3、公开评断对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认定,责任的确定和法律适用明显错误的;有一项 -3
4、公开评断对事实认定,证据认定,责任的确定正确,但说理不充分,表达错误的;有一项 -2
5、当庭不能宣判未说明理由也未明确定期宣判的; -2
6、案由确定不规范的; -2
7、未告知上诉事项,判决离婚未告知法律文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的;有一项 -2
8、诉讼费用确定不合理或表述不规范的; -2
说明:(1)当庭宣判的以20分进行考核。
(2)未当庭宣判但进行当庭评断的,并说明不当庭宣判理由的以20分考核。
(3)当庭依法进行调解的以20分考核。
五、综合事项(5分)
1、庭审阶段不明确,不紧凑的; -2
2、审判人员法言法语表述不规范、不清楚的; -1
3、庭审未依序进行,秩序较乱的; -2
4、开庭、休庭、复庭、闭庭宣布不规范的;有一项 -0.5
5、开庭着装不规范的; -2
6、是否按规定使用法锤的; -0.5
六、例外规定(50分)
1、漏列当事人的; -30
2、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即裁判的; -30
3、实体处理明显错误的; -30
说明:1、本标准采用百分倒扣分制,百分减去扣分即为应得分。
2、本标准未采用百分解法,故每一阶段的扣分总数不得超过该阶段的应得分数,全案扣分不能超过百分。
3、在考核中各考核人员独立打分,扣分要说明理由。
4、各考核人员对法庭所记得分的总均分为该案庭审的最后成绩。
5、考核人员当庭评分,当庭收交考核表进行核算。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考评人数的平均分为观摩庭的总分。
6、每案开庭考核,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7人。
7、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扣分标准参照此规定。
昔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