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信访工作,充分体现执法为民,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威严,推进队伍建设,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法院关于信访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我院信访事项处理办法。
一、受理范围及接访方式
1、本办法所称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向本院反映情况,应由本院处理的活动。
2、本院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包括:信访人对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批评、举报和控告;案件的申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县委纪检委等部门及领导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上级法院及上级法院领导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3、本院的信访事项,由纪检组、立案庭、审监庭日常接访。
4、每周五为领导接待日,由院领导接待来访群众。
5、凡来信、来访及其它渠道的信访事项,都要认真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经院长审核,确定责任领导、责任庭室及责任人,并要有交接手续和承办接收人签字。
6、信访事项的办理,实行谁接访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庭室和责任人具体承办的原则,要高度重视,及时处理,依法办事。
二、一般信访事项的办理
7、一般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对本院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本院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举报、控告;申诉案件。
8、对本院提出的意见、建议,由院党组处理。
9、对本院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举报、控告,由院纪检组负责处理。
10、对信访人反映正在审理的案件方面的信访事项,由分管领导办理。
11、对信访申诉,由审监庭组织听证审查,经审查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再审,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或书面答复。
三、要结果信访事项的办理
12、要结果信访事项包括: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委政法委、县委纪检委等部门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上级法院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部门批转交办的信访事项。
13、凡要结果信访事项,由院长审核,确定责任领导、责任庭、室,并要确定一名责任人,明确任务、目标,在45日内办结,办结结果直接答复信访人,并书面报批转部门。
14、对于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要向院党组汇报,由院党组根据实际情况再次确定办结时间,同时书面向批转部门说明原因,并汇报再次办结时限和办理措施。
15、对于疑难复杂案件,要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代表公开听证,公开评议、公开答复。
四、督办案件的办理
16、督办案件包括:省高院、市中院和县委政法委重点督办的案件;各级人大重点督办的案件。
17、被列为重点督办案件的信访事项,由院党组确定责任领导、责任庭室,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阅卷和处理。
18、凡督办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如确有正当理由或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办结的,应向院党组汇报,并在期满前三日内书面说明理由和提出延期办结申请。
五、越级上访及涉法事件的处置
19、要经常性做好预防和排查工作,注意发现和掌握不稳定因素,各庭室对有可能发生的越级上访、有可能诱发的涉法极端事件及有可能引发的民转刑案件要及时报告,院党组在接到报告的当天做出处置方案,确定包案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处置措施,及时处置化解。
20、凡发生极端涉法事件,全体党组成员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严格控制事态扩大,并共同研究处置措施和解决方案。发生越级上访,要在接到信息通报后两小时内启程接访。根据业务工作实际,应急接访处访分三个小组,人员由上访案件所涉及庭室的分管领导、庭长、承办人员和二名法警组成,完成接访任务后,要将接访情况和当事人反映问题向党组汇报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21、对缠访老户,要积极争取县委、政府和上级法院的支持,包案成员要落实日常稳控措施,特别是在党和国家重大会议、重大活动及重大节日期间,要和基层组织协调配合,做好监控工作,掌握其活动情况,将稳控工作做在前面,落到实处,坚决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
22、按照有访必接、有接必果、有果必公的要求,做到统一思想,认识到位,牢固树立全院工作一盘棋的思想,做到当调即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并认真做好向信访人释明法律和进行思想工作,还要及时发现和解决有上访倾向的当事人的问题,把信访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对推诿、敷衍、拖延办理信访事项的问题,要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办案责任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201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