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始开庭阶段(10分)
1、未宣布法庭纪律的; -1
2、宣布开庭表述不规范的; -1
3、未核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 -1
4、未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名单的; -2
5、未宣布当事人在法庭享有诉讼权利的; -2
6、未征求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的; -3
二、法庭调查阶段(60分)
1、未宣布进行法庭调查,及该阶段的任务、方式的; -2
2、未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 -2
3、未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的; -2
4、未让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陈述的; -2
5、未让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的; -2
6、未让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对被告进行发问的;-3
7、未让辩护人对被告人发问的; -2
8、未让被害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述案件事实经过的;-3
9、未就争执焦点及主要情节进行调查的; -0.5—2
10、未组织引导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加人依次举证的;-0.5—2
11、举证后,未组织引导公诉人等诉讼参与人质证的; 0.5—2
其中对一般单一证据未质证的; -2
对一组证据未质证的; -2
12、质证后,未当庭认证或表态的; -0.5—2
认证采取单一证据认证,一组证据认证或综合证据认证,应由审判人员根据案情灵活掌握;
13、对有证人出庭出证的; -3
证人在审判庭内旁听后出庭作证的; -3
未询问证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的; -3
未向证人交待义务及责任的; -3
证人作证后,未征求当事人对证人有无发问的; -3
对证人当庭证言未让双方进行质证的; -5
对证人的证言质证后,未认证或表态的; -2
14、对院所上集的证据,当庭宣读(出示)后未让公诉人、辩护人、当事人质证的; -0.5—1
质证后,未认证或表态的; -2
15、对一般证据认证错误的; -1—5
16、认证正确,但说理不充分或表述不规范的,包括:证据来源、证明的事实、控辩双方的态度、认证理由、认证结论;-2
17、当庭未认证,且未宣布在合议时予以认证的;有一项-2
18、法庭接收证据后,未出据证据收据的(或未说明休庭即闭庭后予以出据的);有一项 -2
19、调查阶段未进行小结的; -3
20、未宣布法庭调查结束的; -2
三、法庭辩论阶段(10分)
1、未宣布法庭辩论开始的; -3
2、辩论发言未依序进行的; -3
3、未及时制止辩论中出现的纠缠,攻击等现象的; -2
4、辩论中发现现法庭调查中已应查明未查明的事实后未宣布中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而直接进行调查恢复法庭调查,查明本事实后,而未宣布本事实查明恢复法庭辩论; -3
5、辩论中当事人重复在法庭调查中查明的事实而未予制止的;有一项 -2
6、未宣布法庭辩论终结的; -2
7、辩论终结后,未让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的; -2
四、公开宣判(10分)
1、当庭宣判,说理不充分,引用条款错误的; -0.5—2
2、当庭宣判未告知上诉事项的; -4
3、当庭未宣判,没有明确说明定期宣判理由的; -1
4、案由确定不规范的; -2
5、没有起立宣判的; -3
五、综合事项(10分)
1、庭审阶段不明确,不紧凑的; -0.5—2
2、审判人员法言法语表述不规范不清楚的; -0.5—2
3、庭审未依法进行,秩序较乱的; -0.5—2
4、开庭、休庭、复庭、闭庭宣布不规范的; -0.5—2
5、审判人员、书记员着装不统一,不整齐,姿态不端庄的;-0.5—2
6、书记员声音不清楚,表述不准确的; -0.5—1
7、未按规定使用法锤的; -1
例外规定:
1、案件基本事实未查清,即裁判的; -15
2、关键证据认证错误的; -15
3、关键证据未经质证或全案证据均未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的; -15
4、实体处理明显错误的; -25
5、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无任何请示手续而开庭审理的;-25
说明:1、本标准采用百分倒扣分制,百分减去扣分即为应得分。
2、本标准未采用百分解法,故每一阶段的扣分总数不得超过该阶段的应得分数,全案扣分不能超过百分。
3、在考核中各考核人员独立打分,扣分要说明理由。
4、各考核人员对法庭所记得分的总均分为该案庭审的最后成绩。
5、考核人员当庭评分,当庭收交考核表进行核算。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考评人数的平均分为观摩庭的总分。
6、每案开庭考核,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7人。
7、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扣分标准参照此规定。
昔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