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专家型人才的法官队伍,激发我院法官队伍的内部活力,实现全院人员的合理流动与配置,最大限度的调动每名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轮岗交流的范围和对象
轮岗交流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法官和工作人员,综合部门的人员也可根据需要适当安排轮岗交流。
二、轮岗交流的方法
(一)在同一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工作满3年以上的法官、可以进行轮岗。为保持工作的连续性,轮岗交流可因工作需求适当进行。
(二)在同一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书记员和综合部门从事行政工作的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进行轮岗交流。
(三)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如司法警察、财会人员、档案管理人员、机要秘书、技术人员等,原则上不进行轮岗交流。
(四)综合部门的司法行政辅助人员,确需轮岗交流的,可适当在综合部门之间进行轮岗交流。
(五)在新增工作岗位或撤岗、法官和其他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分等特殊情形下,根据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轮岗交流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和缩短,但一般不低于1年。对于不胜任本职工作或不宜在原工作岗位继续任职的人员,应缩短轮岗交流的年限。对于工作连续性要求强的岗位,可适当延长轮岗交流的年限,因工作经历单一,需要通过多岗位交流培养锻炼实际工作能力的可及时进行轮岗。
三、轮岗交流的时间
为了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适应审判执行工作新的需求,每次轮岗交流一般在年初进行。因工作需要,经党组研究,可适时个别调整交流。
四、轮岗交流的程序
(一)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己要求轮岗交流的,应向政工部门提出轮岗交流的申请,由政工部门根据人员的任职时间、条件及在同一部门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具体情况,统筹规划,拟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及岗位,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二)政工部门可根据法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需要,向院党组提出轮岗交流的意见和建议。
(三)院党组综合考量政工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工作业绩,研究确定交流岗位,按组织程序任免。
五、轮岗交流的组织程序
政工部门具体负责轮岗交流工作,在提交轮岗交流方案前,应多方征求意见建议,及时掌握法官和工作人员工作状态,统筹考虑,依据本办法,提出人员轮岗交流方案,提交院党组研究决定。
六、纪律要求
(一)轮岗交流工作要坚持原则,严密组织,做到客观、公正、规范。
(二)确定轮岗交流的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无不当理由一般不得拒绝岗位交流。
(三)轮岗交流人员在轮岗前,应当办理好相关工作和案件的移交手续。对自己承办不宜移交的事项,由原部门领导书面报告院政工部门,带到新部门继续承办。院政工部门应当将随案情况书面告知新任部门领导。并由新任部门领导进行督办,年末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院政工部门纳入个人业绩考核。
(四)凡列入轮岗交流人员,由政工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共同做好思想工作。
(五)接到政工部门下达的人员调动通知单后,按期到岗履职,新任岗位部门领导要及时做好工作安排。
本制度与上级法院相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