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执行工作信息化建设,更好发挥执行指挥中心决策部署、总体监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职能,进一步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推动执行工作发展。根据最高院和上级法院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职能
(一)负责处置本院辖区内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
(二)负责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对接工作;
(三)指挥组织本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提出对策,制定方案,统一指挥处理;
(四)协调与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之间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
(五)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根据指令与相关部门协调;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置,并就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出反馈;
(六)组织落实上级法院对执行指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二、机构设置
(一)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昔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二)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局局长康斌禄担任指挥长兼任指挥中心主任,值班人员包括武耀军和延宗强。
(三)执行指挥中心相关职能由执行局下设的执行实施小组履行,成员为小组全体人员。
三、工作职责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各种指令立即接听,超过15分钟视为脱岗,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在收到本院执行案件的线索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形,按下列方式处理:
得到执行线索信息的紧急情况下,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应在接到执行案件信息30分钟内立即联系案件承办人,派出执行实施小组:1、人民法院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正在被毁损、转移、隐匿;2、被执行人随行有可供执行的贵重动产(相对于执行标的而言);被执行人正在进行高消费活动;其他需要立即执行的情形。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且被执行人在异地的,应报承办人立即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通过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协助控制人员和财产。(二)对于不需要立即安排人员执行的执行线索,应在接到线索的两个工作日内安排案件承办人进行核查。
接到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发出的执行指令以及执行线索信息时,在工作时间内,应在接到执行指令30分钟内立即联系案件承办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外和节假日,应在1小时内立即联系案件承办人,在指令执行完毕30分钟内,将指令执行情况书面向发出执行指令的上级法院汇报。
涉及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本院控制的,应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笔录,如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等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案件执行法院联系,在获得案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审批材料后,可先行协助执行。
案件被执行人被外地法院控制的,本院在接到上级法院指令之时起30分钟内起程赶往控制被执行人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开展异地执行。
四、责任追究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或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追究责任:
(一)出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在执行公务时,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主管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引起严重后果的;
(六)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本办法由本院党组负责解释。
规则自二0一八年三月一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