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委平安晋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晋中市司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中平安办【2020】2号)文件,要求深刻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文件内涵,5月12日上午,我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全体干警参加学习会。学习会上,副院长李海青领学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方案》文件,并对文件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李海青副院长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对贯彻落实晋中平安办【2020】2号文件精神提出具体要求:
一要做好诉前引导调解。在立案接待时,要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要做好诉中委托调解。对于民事案件,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中止诉讼,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要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选聘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受阻,需要人民调解员协助的,人民调解员应积极支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