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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实践高度融合
  发布时间:2021-09-26 08:19:05 打印 字号: | |

以铜为镜,可正衣冠;以古为镜,可知兴替;以人为镜,可明得失;以法为镜,可断曲折。但,如何选镜?

                                       ——题记

在忙碌的工作日早上,在我们还没有完全清醒之前,可能会就近拿手中一把茶匙作化妆镜,或者整理领带,一开始会吓一跳,因为没有人告诉过我们茶匙上的影像是倒立的。但这是一个绝佳的提示,因为我们开始意识到,应该让倒立的东西正过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引导我们要尽一切努力以法律精神的方方面面,保持这一正确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凝练和集中表达。近日,我院对办公大楼门前竖起的一块载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屏风进行了翻新,才注意到,这块屏风已立起一年有余。它与门房警容镜“相对”而立,在全院干警出入必经之时,起到了外检警容警貌,内审价值取向的作用。这一举动,亦旨在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裁判高度融合,发挥“审判之治”的价值;也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指引,在司法实践中嵌入社会主流价值。

以裁判体现社会价值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司法裁判的作用在于定纷止争、在于保障自由、平等的权利、在于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转变司法裁判方法,摒弃机械办案的思维;强化司法适用能力,提高法官政治素养;充分发挥陪审员作用,融入群众民意。司法要解决的不仅是案件本身,还关乎人伦情感与社会常理。法庭不但是一个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地方,也能让所有到庭的人都感受到公正和客观的社会主流价值。

以执行促进基本道德规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将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融入案件执行中,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定期曝光失信人员名单,将“刚性”执法与“柔性”规范有机统一、相互弥补,在全社会营造诚信道德的良好氛围,为切实解决执行难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司法执行不仅为拿到胜诉裁判的当事人提供兑现的保障,也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裁判文书,从而进一步提升全民道德观念和规范意识。

用法治实现国家建设目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从价值目标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奉法者强则国强,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执法中,一定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司法实践高度融合,让法治在守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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